男子失2999元手机被捡后丢,法院判决原价赔偿,诚信价值显重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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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背景:南宁男子遗失手机,拾得者拒绝归还引发纠纷
近日,广西南宁发生了一起因手机遗失引发的纠纷。男子陆某在南宁办事时不慎遗失了一部价值2999元的手机,手机壳内还装有身份证。报警后,警方通过监控发现手机被覃某捡到。纠纷升级:拾得者拒绝归还,陆某诉至法院
陆某上门索还手机时,覃某承认捡到手机,但声称自己因喝醉酒将手机遗失,拒绝赔偿。陆某认为覃某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,要求照价赔偿,但被覃某拒绝。随后,陆某以覃某故意不还失物为由诉至法院维权。法院判决:拾得者需承担民事责任,赔偿2999元
法院审理后认为,覃某拾得陆某遗失的手机,依法应当返还,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。在将手机返还前,也应当妥善保管。结合在案证据,覃某拾取手机后,未设法通知陆某领取,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,而是简单地将手机放在车头屉桶内,其行为对手机的遗失具有重大过失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覃某赔偿陆某2999元。覃某并未上诉,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,妥善保管
据了解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314条规定,拾得遗失物,应当返还权利人。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,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。 《民法典》第316条规定,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,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,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